关于"虫草还能不能挖",网上说法很多。其实两个主产省区各有一份成文的管理办法,都已经施行了近二十年。
这一页按原文讲清楚。
一、青海:20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青海省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
- 由青海省人民政府以 青政〔2004〕87 号 文印发
- 2004 年 10 月 8 日 经省政府第 2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立法依据写在第一条里:为规范冬虫夏草采集活动、保护和合理利用虫草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全文分六章:总则、虫草资源保护规划和采集计划、虫草采集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二、西藏:200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
- 2006 年 1 月 6 日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 2 次常务会议通过
- 2006 年 2 月 8 日 发布
- 自 200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同样是六章结构:总则、虫草资源管理、采集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三、核心制度:采集证
两地的共同点是采集必须持证。
西藏的办法写得更明确:
申请流程也写在条文里:由采集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政府审批。同时明确禁止无证采集,也禁止买卖、转让采集证。
青海的办法同样规定采集虫草必须取得采集证,采集证由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按年度核发。

四、罚则:不是一纸空文
两份办法都专章写了法律责任。举几条能说明力度的:
西藏
- 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采集证规定采集的,处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有采集证的,可由发证机关吊销采集证
- 伪造、涂改、转让、出借采集证的,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青海
- 同样对伪造、涂改、转让、出借采集证的行为设定了罚则
- 对未取得采集证采集虫草的,规定了最高可至 5 万元的罚款区间
另外两地都明确禁止的几类行为(写在采集人义务里):
- 破坏草原植被、不按规定回填草皮
- 乱扔垃圾、污染水源
- 采挖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其他野生动植物
- 不服从管理、拒绝检查

五、还有一层:2021 年的国家名录
在这两份地方办法之上,2021 年又加了一层保护:
2021 年 9 月 7 日,冬虫夏草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级别为国家二级(该名录 2021 年 8 月 7 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林草局与农业农村部以 2021 年第 15 号公告发布)。
国际层面,2020 年 IUCN 红色名录已将其评为易危(VU)。
六、这对买家意味着什么
第一,问资质是合理的,不算冒犯。采集、收购、销售各有各的门槛,正规商家不会觉得这个问题唐突。
第二,"野生"和"合法"是两件事。野生说的是来源,合法说的是流程,两者都要。
第三,管得住的产区,草才有得挖。杂多县坚持不包山——不把山头承包出去,防止外地人无限制滥挖。这个决定放弃的是眼前收入,换的是若干年后山上还有草。
具体到某一年、某一县的执行细则会有调整,以当地主管部门当年的公告为准。本文引的是两份办法的原文条款,可以自行查证。
手里的草拿不准?拍张照发我们看
虫体全身、断面、头部环纹各拍一张,我们帮你判断。
不买也没关系——看完知识库再决定,不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