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冬虫夏草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级别国家二级,见《采挖冬虫夏草合法吗:采集证、收购证与经营许可》。
很多人知道「挖要有证」,但不知道「卖和收也要经过批准」。
管这件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这部条例是什么
- 1996 年 9 月 30 日,国务院令第 204 号发布
-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2017 年 10 月 7 日,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现行有效。全文在国务院公报上可以查到原文。
第十八条:管买卖的那一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这一条要拆成三层看:
第一层,一级是禁止,二级是限制。 冬虫夏草是二级——不是不能卖,是要经过批准才能卖。
第二层,「出售」和「收购」都在里面。 也就是说,产区收草这一端和面向消费者销售这一端,都受这一条约束。
第三层,批准机关是省级。 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它授权的机构——不是县里说了算,也不是行业协会。

第十九条:批准之后还有监督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意思是:拿到批准不是终点,经营过程仍然在监管之下。
第二十条:出口是另一道门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需要经过批准并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
这解释了为什么「带虫草出国」不是随便带的事,见《带虫草出国、往国外寄:几条要先弄清楚的规定》。
注意一个容易混淆的点:冬虫夏草本身没有直接列入 CITES 附录,但中国把它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出口环节仍受国内法规约束。这是两套体系。

第二十一条:外国人不能采、不能收
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这一条平时很少被提到,但它对理解某些渠道的风险有用——见《代购、朋友转手、免税店:这几个渠道为什么风险更高》。
罚则:违法所得 10 倍以下
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给了具体幅度:
| 行为 | 后果 |
|---|---|
| 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采集证规定采集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以下罚款;有采集证的可吊销 |
| 违法出售、收购 |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以下罚款 |
| 非法进出口 | 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 |
「违法所得 10 倍以下」这个幅度,对虫草这个单价的品类来说,分量不轻。
地方还有各自的规定
条例之上,主产区各有更细的办法:
- 《青海省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青政〔2004〕87 号,2005 年 1 月 1 日施行
- 《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2006 年 4 月 1 日施行,采集实行「一人一证」
两份办法的原文条款和罚则,见《青海和西藏的虫草采集管理办法:两份法规原文里写了什么》。

这对买家意味着什么
三件事:
其一,问资质是合理的,不算冒犯。 这是法条明确要求的环节,正规商家不会觉得这个问题唐突。
其二,「野生」和「合法」是两回事。 野生说的是来源,合法说的是流程,两者都要。
其三,批准是省级的,不是协会给的。 行业协会的理事单位、会员单位是行业身份,跟这一条的批准不是一回事。两样都可以看,但别混为一谈。
珍峰这一条
这一环我们是过了的——收购和销售所需的许可证件,珍峰持有,采购前可以要来核对。
其余可核对的东西列在《珍峰的资质有哪些:一份可以逐条核对的清单》里。
合规不是负担,是能一直做下去的前提。 一个在产区待了二十七年的收草基地,最不能承受的就是流程上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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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说明:本文引用的条文取自国务院公报刊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现行文本。具体到某一年、某一地的执行口径会有调整,以当地主管部门当年的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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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买也没关系——看完知识库再决定,不迟。
